【关于】堕胎道德和法律的双重拷问

  堕胎的定性在道德和法律上是不同的,在道德上相对分歧较,但在立法上却存在较大争议。

  一堕胎的道德视角。从伦理道德的角度说,传统的道德观念及西方的多数宗教均强调对所有人类生命的尊重,对于无辜者包括胎儿的生命更是禁止故意或直接杀害。在方佛教的寺庙里,人们用宗教仪式表达自己选择堕胎的歉意,希望胎儿可以世重生。多数人认为堕胎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千年的传统文化让人们遵循着儒家思想,关心每一个生命,认同生命的价值。西方部分家认为人的灵魂是在卵子受精后14天时进入胚胎的,此时胚胎就是人,此后杀死胚胎就相当于谋杀,一些欧洲家禁止堕胎也就是根据这个道理。古代教会的教父们对堕胎行为都加以攻击,认为胚胎自受孕之时,就具有人的生命至少具有人性生命的潜力,因此必须得到尊重,此种立场一直是今天天主教的官方立场。

  二堕胎的法律视角。从法律的视角说,各法律对堕胎的评价是大相径庭的。在西方家,堕胎是一个大事情。以美为例,在19世纪叶以前,虽然堕胎被认为是不当行为,但美大多数州允许胎动以前堕胎。19世纪叶以后,一批由专业外科医生组成的团体开始推动限制性的堕胎立法。1845年,马萨诸塞州是第一个将堕胎视为犯罪的州。到1910年,除肯塔基外,各州均将堕胎定为重罪。绝大多数州规定只有在为挽救孕妇生命的情况下允许堕胎。介绍堕胎提供堕胎或无外科医生执照而为他人施行堕胎者则触犯刑法。在我,全性法律并没有对此做出规定,但少数地方政府法规有相关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性别歧视,使得人口结构合理化。哈尔滨市政府规定,怀孕14以上做人工流要经过行政审批;贵阳市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规定,除一些特殊情形之外,禁止为怀孕14以上的妇女施行人工流。否则最高可处以违法所得6倍以下罚款,或3万元以下罚款。

  三堕胎是杀人吗?这个问题交织着道德与法律双重的拷问。从道德的角度说,胎儿是生命的初级阶段,堕胎实质上是对生命,至少是生命源的扼杀,是对生命创造的不负责与不尊重,堕胎者往往会伴随良心的谴责与内疚。从法律的角度说,我的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刑法对于故意杀人罪的人一般采用独立呼吸说,即胎儿在母体之外,且能够根据自己的肺部独立呼吸时,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因此,堕胎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杀人。

  四冷冻胚胎第一案的启示2014年9月17日,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在江苏无锡终审判决。一对夫妇在车祸丧生,留下了悲痛欲绝的双方父母与此前保存在医用于辅助生育的四枚胚胎。为延续香火,几位老人就胚胎的继承问题争执不下,诉至法。此案经过两审,无锡作出终审判决冷冻胚胎由的父母同监管处置。法认为,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死者遗留下的胚胎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在胚胎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亦应当是胚胎之最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

  五胎儿期待利益的保护继承法第28条遗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法解释第45条第2款为胎儿保留的遗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1遗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2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继承;3胎儿出生为活体,但是随后立即死去该胎儿转成的婴儿为被继承人,由其继承人继承该份额。4胎儿出生为活体且持续生存该胎儿成为婴儿,取得其继承份额的财权。

  综上,胎儿,引发了人类几千年道德和法律之争,寄托着人类对善良和生命的尊重。在胎儿形成,准备迎接世界和阳光时,请给他们充分的希望和尊重,除患病畸形等万不得已的原因,请不要随意用堕胎这种残忍的手段草草结束生命之源,将成人的解脱强加在无辜的胎儿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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