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
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1. 从主体上说,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2. 从目的上说,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同永久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3. 从效力上说,婚姻是男女双方确立配偶身份的基础和生的前提;
4. 从婚姻与家庭的关系上说,婚姻是家庭的基础,是家庭生的前提。
二家庭的法律概念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同经济为纽带而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1. 家庭是由亲戚所组成的亲属团体;
2. 家庭有有的经济,是最基本的消费单位。
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指婚姻家庭关系赖以存在的自然因素。
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通过生育繁衍而形成的血缘关系,是家庭这一亲属团体在生物学上的特点。
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属性。
从历史上看,婚姻家庭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出现;
社会属性则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决定着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内容和发展方向。
一实现人口再生的功能
二组织消费的功能
三教育的功能
一群婚制
血缘婚姻制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具有血缘关系的同辈男女之间形成的婚姻集团。
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虽仍是一种同辈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却在两性关系上排除了姐妹和兄弟。婚姻双方分属于不同的氏族,子女只能成为母方氏族的成员。
二对偶婚制
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一群女子有一个主妻, 而一个女子在一群男子有一个主夫,这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内脱离群婚相对稳定地单独生活。对偶婚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
三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有两个以上配偶的婚姻制度。
一婚姻家庭法的两种含义
在传统法学,婚姻家庭法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即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
1. 形式意义上的含义指以婚姻家庭法为名的规范性文件;
2. 实质意义上的含义后者是指一定家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可以表述如下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意义上的含义。
具体讲,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生的特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婚姻家庭法
根据婚姻家庭法的上述概念,婚姻家庭法具有如下特点
1. 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
2. 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
3. 规定多为强制性规定。
一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我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
婚姻关系是指作为家庭成员的特定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关系;
按照我现行的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还应包括家庭关系以外的亲属之间的权力义关系。
二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
婚姻家庭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婚姻家庭主体和一定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又有他们之间的财关系。
一婚姻自由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由行使婚姻问题的选择权和决定权, 另一方和第三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加以强制。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的内容。
婚姻自由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一项人身权利, 具有专属性, 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民法典第1042条第一款
1.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买卖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2.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1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或者一方的亲属,向对方索取一定数量的财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
2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应当给予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认未同生活仅仅是形式上的登记;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后两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返还彩礼的诉讼,男女双方及双方父母皆可作为诉讼当事人适格的当事人不仅包括男女双方,还包括其父母。
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和要求
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是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二禁止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再行结婚的行为。
包括事实上的重婚和法律上的重婚,前者指一个婚姻关系并未终止,一方或者双方又与他人骗取登记而形成的重婚;后者是指前一个婚姻关系并未终止,一方或双方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生活,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而形成的重婚。
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在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区别于重婚与通奸;既不登记,又不公开夫妻之名,但却有夫妻之实
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住。
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和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过错事由。司法实践可作为判定感情确实破裂的依据。
一男女等的概念和内容
专指妇女在婚姻家庭领域与男子处于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同男子等的权利,承担等的义。
二男女等原则的贯彻
为彻底贯彻男女等原则, 必须在进一步发展社会经济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的同时,在现有的男女等的社会条件下,认真贯彻执行我的婚姻家庭法和其他法律有关男女等的规定,通过各种措施包括法律措施为妇女行使权利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这是对男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也是妇女生理因素的要求。
如在女方怀孕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子女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老年人早年未履行养育子女的义或放弃继承遗不能成为不尽赡养义的理由。
四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五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六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手段,如打骂冻饿恐吓限制人身自由有病不给医治等,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上和肉体上的折磨摧残,使其遭受严重痛苦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被认定为虐待。
遗弃是指应当履行扶养抚养和赡养的法定义而不履行,使受害人的身心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行为人虐待和遗弃的刑事责任。
第1款规定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第2款规定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一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二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
三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相互帮助,维护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当事人仅以违反忠实义为由为依据起诉的,人民法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参考教材作者房绍坤范李瑛张洪波 出版社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20215 页数258 定价45 装帧装 ISBN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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